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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 簽證專區

您的EB-5投資是否“處於風險”?

Joanna Jiang

撰文 / Joanna Jiang

翻譯 / EB5投資者雜誌團隊

EB-5項目的設立宗旨是吸引那些願意在美國進行有風險投資(但期待本金返還)的外國投資人,讓他們協助創建美國工作崗位。美國移民局在仲裁I-526申請時會審核以下細節:(1) 一個新商業企業是否已經被建立; (2) 投資是否符合金額要求; (3) 資金來源是否合法; (4) 投資人在新商業企業中是否有活躍參與; (5) 投資的就業崗位創造預估是否符合標準。

根據法規8 C.F.R. § 204.6(j)(2),為了符合EB-5項目投資要求,投資人必須將資金返還置於風險狀態。法律並沒有對風險層級做出明確規定,因此資金全額只需要具有某程度的風險即可。2013年5月30日的EB-5裁決政策備忘錄提供了一些關於I-526及I-829申請資格的額外指導。根據這份政策備忘錄,投資人必須在他/她的I-829請願當中證明 “ (1) 在申請人的美國居留權時效內,所要求的資金必須處於‘風險狀態’…(3) 在申請人的美國居留權時效內,必須‘持續’這份‘處於風險’的投資。

上述規範要求投資人在他/她的I-829申請中證明自己在兩年的有條件永居期間都維持全額投資,即從投資人使用EB-5移民簽證登入美國或獲得身份轉換申請批准開始算起。由此可見,規範和政策備忘錄似乎表明了這個風險狀態要求只在投資人成為有條件永久居民後才適用。

除了前所討論的存續時間要求之外,“處於風險條件”也要求投資人的資金必須實際被置於風險當中,也就是投資本身要存在損失的風險及獲利的可能性。

讀者必須注意,EB-5簽證類別的中國大陸出生申請人排期倒退狀況有可能會影響到風險狀態的存續時間。倘若投資人因著排期倒退而無法取得EB-5簽證,他/她的有條件永久居留期便會延遲開始。由於EB-5資金必須在有條件永居期間持續處於風險,任何有條件永居期的耽誤都會拉長EB-5資金必須處於風險的時間。在EB-5資金已經以貸款形式由新商業企業轉給借款方的情形下,與受排期影響的投資人相關的貸款可能需要持續較長的時間。舉例來說,貸款期可能需要被提高或延長,以應對投資人被排期影響的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