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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5日美國移民局(USCIS)EB-5公眾電話會議摘要

Dillon Colucci

Dillon Colucci撰文/ EB5investors 翻譯

      

     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在2014年12月5日舉行了一場利益相關者電話研討會議,廣邀所有對參與EB-5計劃有興趣的各方人士。會議間除了有高達500位參加者撥電話進來之外,還有大約50人親身到場出席。

     彷彿逐漸成了會議傳統,EB-5計劃主席尼可拉斯‧科盧奇在他的開場演說中回溯了投資移民項目辦公室(IIPO)近期的發展動態,提及辦公室目前已有超過90名員工,並且仍在繼續招募人才並且訓練更多人員。另外,辦公室指派了大約13名人員負責監察舞弊及詐騙情形,還有大約11名律師負責檢閱審核的公司法問題。

     科盧奇主席同時強調了一些顯示項目辦公室成就和計劃整體成長的支持數據。在2014財政年間(美國政府的財政年度以10月1日為開始,9月30日為止),項目辦公室收到了將近11,000份I-526申請。據科盧奇主席所說,這大約等同於過去提交的所有I-526申請的25%。而且,項目辦公室還收到了大約270份I-924申請(這個數字可能包含了一些修正申請及新的委任資格申請)以及約2,500份I-829申請,獲得批準的區域中心則有將近600個。想知道確切的I-526及I-829申請收件數、批準件數、拒絕件數以及待審件數,請分別點擊這裡這裡。盡管計劃獲得了爆炸性成長,項目辦公室也盡了最大努力來雇用更多人員,申請處理時間仍舊將繼續延長。如2014年12月11日的公布數字顯示,美國移民局目前的I-526申請處理時間大約是14.7個月,I-829大約需費時8.6個月,而I-924申請處理也需要大約9個月的時間。

     科盧奇主席也概述了在2015財政年度他將優先執行的事項。除了那些關於參與及客戶服務的陳詞濫調之外,他表示“整合”會是2015年的其一優先事項。科盧奇主席特別提出的是實地視察的可能性,包含國外及國內。這可能會促成現行EB-5計劃實踐的顯著變化,不過這其實類似於美國移民局在其他領域的實踐方式,比如為H-1B員工進行的實地視察。

     科盧奇主席也報告,政府責任辦公室(GAO)針對EB-5計劃的審計稽查應該會在2015年夏天告一段落。該請求是來自共和黨參議員Chuck Grassley(愛荷華州)、Bob Corker(田納西州)以及Tom Coburn(奧克拉荷馬州)。最後,美國移民局已同意將與美國商務部合作來檢視EB-5計劃的經濟影響並且提出相關報告。這份報告預期將會在2015年11月完成。

     以下列出本次電話會議的其餘重點內容:

     電子移民系統(ELIS)。美國移民局仍在探索使這個系統更加熱門的方式,比如增加未來培訓或者與公眾的合作。

     排期倒退。 美國移民局很強烈地意識到了排期問題以及其可能會為EB-5計劃各層面帶來的影響。因此,美國移民局非常積極地優化關於以下議題的政策指導:I-526申請裁定、2.5年守則、工作崗位創造是否必須在兩年有條件永久居留期間完成、所創造的崗位是否必須在I-829申請提交時維持、以及所謂的”維持”(sustained)在I-829申請法令和規定的脈絡下如何解釋。

     尊重。倘若對於I-829申請展現尊重,美國移民局將不會只因著I-829內容不符合I-526申請階段的商業企劃和經濟學家報告所提出的證據就拒絕該I-829申請。然而,某申請人若要提交與商業企劃和經濟學家報告內容有所不同的I-829申請,他/她仍需要證明自己滿足了去除條件的所有要求,且當初是以”出於誠意”的態度提交原始的I-529申請。

     預先審批。 美國移民局明確表示,I-526申請所提交的文件若與預先獲批的I-926申請相同,則申請的裁定速度將會比一般處理時間來得快。移民局也表示,第一份對項目顯示尊重的I-526申請將會被當做一種”模範”(exemplar)。由此一來,倘若移民局通過一份I-526申請批準了一特定項目的經濟報告和商業計劃,則其他提交同一份經濟報告和商業計劃的I-526申請可能會較快收到裁決。

     資金來源問題。

     1. 經美國移民局確認,掌握I-526申請和I-829申請的規則和條例允許一位投資者在I-526及I-829申請獲得裁決時”處於投資過程中”。移民局點出先前判例(應是指Matter of Izummi)為指導方針。

     2. 希望建立移民局對投資者資金來源文件的追溯時間限制的人們,現在可能得吃下美國移民局的閉門羹。移民局在解釋以下案例時暗示了這個訊息:投資者若以抵押房產(或其他擔保物)換取貸款並用於EB-5投資,投資者必須證明其用以購買或取得該房產的合法資金來源。這個擔保物必須等同於或超過貸款額度。

     3. 移民局表示,即便一投資者接受的是來自他/她父母的饋贈,否則不會提供任何投資資本,則其I-526申請必須記錄過去五年當中該投資者的收入,包含履歷、稅務收據或其他任何能用以證明該投資者工作歷史的證據。

     4. 移民局的確同意,投資者資金不一定需要從該投資者名下銀行帳戶直接轉到一個新商業體銀行帳戶或托管帳戶當中。投資者可以請第三方人士(比如朋友或是親屬)來代表投資者將資金轉至一個新商業體銀行帳戶或托管帳戶當中。不過,移民局再三強調發信來源銀行帳戶必須要在投資者的名下(除非適用共同財產原則)。

      整體而言,這場電話研討會議非常有生產力,美國移民局對於EB-5利益相關者的問題與擔憂也做出了回應。隨著EB-5計劃即將需要重新授權,而排期倒退又將帶來重大影響,看來2015財政年度將會相當有趣。